新加坡通過「企業服務供應商」法案,以強化反洗錢力度
2024/07/04 10:30:45


新加坡通過「企業服務供應商法案」以強化反洗錢力度,未來在星國提供企業服務的公司,皆須向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登記註冊

一、    新加坡國會於本(2024)年7月2日三讀通過「企業服務供應商法案」及「公司與有限責任合夥人(雜項修訂)法案」,以強化星國反洗錢的力度。

二、    上述兩法案內容分別概述如下:
(一)    「企業服務供應商法案」:
1.    所有在新加坡提供企業服務的公司,即使僅服務海外客戶,皆須向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登記註冊為企業服務供應商;公司及有限責任合夥人(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持有的登記冊,倘未更新或資訊不正確,可能面臨最高2萬5,000星幣(1萬8,000美元)罰款;
2.    目前,星國有近3,000家企業服務供應商受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監管,占所有登記註冊活動的70%。「企業服務供應商法案」擴大登記義務,在「國際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FATF)定義下,提供特定會計服務者亦包括在內;
3.    該法案針對不合格供應商及公司高級管理層處以罰款。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自2021年至2024年6月已制裁41家企業服務供應商及合格註冊人員(registered qualified individuals),其中31起案件,已取消或暫停其資格。不履行偵查及防止洗錢義務者所面臨罰款,將從2萬5,000星幣提高至10萬星幣(7萬3,600美元);公司高級管理層,例如首席執行長,一旦被定罪,亦可能面臨最高10萬星幣罰款;
4.    為解決濫用代理董事情形,未來僅由企業服務供應商安排者,可擔任代理董事,違反規定者將被處以最高1萬星幣罰款;企業服務供應商亦須確保所安排的代理董事是適合人選,否則可能面對最高10萬星幣罰款。
(二)    「公司與有限責任合夥人(雜項修訂)法案」:
1.    提高公司登記資訊的準確度,未維護登記資料、未更新或未更正錯誤資料者,最高罰款將從5000星幣提高至2萬5,000星幣。向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登記資料者,將被定罪,最高可處以2萬5,000星幣。公司及有限責任合夥人須每年查核並更新公司控制人的資訊;
2.    為提高透明度,公司得向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提供代理人員的全部資料,例如代理董事及股東的詳細資料,以及提名人身份。該局將公開代理董事及代理股東身份,但不會揭露提名人身份。

三、    新加坡總理公署部長兼財政部及國家發展部第二部長英蘭妮表示,上述兩項法案旨在加強星國立法及監管架構,防止有心人士濫用公司及法人身份進行洗錢活動。(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附註:
註1: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註4: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5: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6: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註7: 基金B股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各基金公司需收取一定比率之分銷費用,將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註8: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9: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10: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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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2: 淨值日說明:T為本行下單投資日之淨值;T+1為本行下單投資日之次一營業日之淨值。詳情請參閱各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舉例:客戶於10/9(日)網路下單贖回淨值日為T+1之基金,因10/10(一)適逢國定假日,故本行實際下單投資日(T)為10/11(二),爰該筆贖回交易適用之淨值日(T+1)為10/12(三)。